一、調節閥的標志
1 閥體標志(M)
調節閥閥體上應鑄出或沖出表示介質流動方向的箭頭(沒有規定流動方向要求的除外)、閥體材料的縮寫符號、制造廠廠標或商標、熔化標志、公稱通徑及公稱壓力的標志。也可以標志在與閥體牢固固定的標志板上。
注:標志板定義參照GB/T 17213.5—2008中3.2。
2 銘牌標志(M或S)
在氣動執行機構適當位置上應固定銘牌,并標出:
a)制造廠名或廠標(M);
b)產品型號(M);
c)公稱通經(M);
d)公稱壓力(M);
e)工作溫度(僅在某些特殊情況時,無法對公稱壓力和法蘭進行標志時才成為強制性標志)(S或M);
f)彈簧壓力范圍(切斷型為信號壓力范圍)(S);
g)額定行程(S);
h)額定流量系數(S);
i)流量特性(切斷型無)(S);
j)閥體材料(M);
k)設計位號(也可在獨立的銘牌上標出)(S);
l)產品制造編號(M);
m)產品制造年月(S)。
對小規格調節閥,因受銘牌尺寸的限制,無法容納全部標志時,允許省略部分標志,但必須在銘牌上標志有a)、b)、h)、k)、l)、m)各項。其他強制性標志:c)、d)、j)應標在閥體上。
注1:M=強制;S=補充。
注2:對小規格調節閥所作的最少標志規定是為了可快速識別參數。
二、調節閥的包裝
包裝前調節閥所有無涂敷層的外加工面均應涂上防銹油或采取其他防銹措施,閥孔出、入口及信號傳送管螺紋孔均應加封口,并應按GB/T 15464妥善包裝,保證運輸中不致損壞。
隨同調節閥裝箱的技術文件有:
a)產品出廠合格證;
b)產品使用說明書
c)裝箱單
三、調節閥的貯存
調節閥應貯藏在空氣溫度為5℃~40℃,相對濕度不大于90%的室內,空氣中應不含有腐蝕調節閥的有害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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